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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裔夫妇入境未申报戒指遭充公 不服申司法覆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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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6-26 09:04:0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

加国一对华人夫妇从美国返回加拿大时,由于入境时,未向海关申报戴在手上的2只戒指,被关员发现,将其充公。两夫妇不服,三番两次提出申诉,虽获当局发还其中一只戒指,而另一指戒指则要两人支付约700元(相等于戒指估价的30%)取回物品。但两人仍不愿罢休,入禀联邦法院,提出司法覆核,但法庭驳回复核申请,还要申诉人支付3,000元堂费。

据明报报道,一对姓陈的华人夫妇于2016年3月底,经满地可─杜鲁多国际机场,由美国返加。两人在机场入境时,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职员进行第二次检查时,指陈妻手上戴着的两只戒指未有申报,故要将其充公,并在其档案上作出纪录,令陈氏夫妇日后出入边境都必须受到额外检查。

同年6月,陈氏向加拿大边境局提出书面要求,覆检充公戒指的决定,以及除去夫妇档案上的纪录。理由是两人没有申报两只戒指,只因英文并非他们的母语,而两人又对繁杂的条例未能完全理解所致。

陈解释,第一只戒指是两人于2009年11月到美国纽约探访女儿时,妻子买下的,作为丈夫给自己的礼物;正因视此之为礼物,故妻子返回加国时,误以为毋须申报。

至于第二只戒指,陈则表示,是在2011年,由现已成为美国居民的女儿从美国带入加国,然后,再由他向女儿买下,作为妻子的生日礼物。由于他已给女儿付款,故他亦以为无需在入境时申报。

在2016年7月,加拿大边境局一名处理上诉个案的高级官员Danielle Lacroix以书面回复陈的书面请求时表示,会维持原判。针对两夫妇档案上的纪录,Lacroix则点出,只要二人不再重犯,他们过境时被海关覆检的频率会逐渐下降。况且,有关纪录亦只会保存6年。

陈氏夫妇并未罢休,1个月后,他们以同样的辩护理由,聘请代表再提出上诉。

今次,再由Lacroix处理申诉呈请。经她再三覆核后,决定向陈氏发还第一只戒指,原因是陈氏提供证据,证明该戒指是在2009年购买,过了6年申报规限。但由于陈氏无法证明第二只戒指入境加国的文档,故维持被充公的决定。至于当事人对法例的认知及未申报戒指背后是否存不良动机,则并非考虑因素之列。

Lacroix遂决定发还第一只戒指,但陈氏则仍须支付692.62元(相等于戒指价值的30%),才能取回第二只戒指。

陈氏仍不服,再入禀联邦法庭,要求司法覆核,但被法庭拒绝。负责审理的法官Yves De Montigny审阅申诉人及答辩人(即加拿大公安全局)的陈述后,认为海关官员合理执法。

他又指出,申诉人因在入境时未有作出申报,才决定将戒指充公,然而,在申诉人在司法覆核的申请书中,未就海关充公行为的合理性提出质疑。

至于申诉人提到,要求撤消档案上的纪录,以免日后出入境时,被海关重复检查。法官则指,这是因为申诉人未有向海关作出适当申报而自动引伸出的行政后果,并非可透过司法覆核可以推翻。

法官最后驳回司法覆核申请,并要求申诉人支付3,000元堂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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